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确立了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列》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文化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等做出规定。
自学考试是我国特有的高等教育考试形式,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我国于1981年起开始自学考试试点,于1988年正式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考信誉度高、质量可靠、费用低廉、学习灵活等特点,吸引了众多立志成材的考生。
国家规定自学考试每年开考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的中下旬进行。考生参加自学考试通过规定课程后可以办理毕业手续,获得自学考试高等学历文凭,本科考生还可以申请获得学士学位。